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1起、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2起、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彭某文、李某海驾驶农用车辆非法载人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9日上午,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执法队联合县公安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开展2023年夏季农用车辆道路安全执法检查时,在省道224罐头嘴镇南赶村路段现场查处一起彭某文、李某海驾驶一辆农用车辆非法载人案件,该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执法队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第7条第一项“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规定,对彭某文、李某海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
汉寿县太子庙镇立元食杂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食堂17号档口使用的1袋精品牛油已超过保质期。经核查,该精品牛油是2023年4月14日从汉寿县太子庙镇立元食杂店处购进,购进时已超过保质期。汉寿县太子庙镇立元食杂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裁量基准,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太子庙镇立元食杂店给予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金豪汇洗浴有限公司
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6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汉寿金豪汇洗浴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汉寿金豪汇洗浴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有1台乘客电梯正处于使用状态,但汉寿金豪汇洗浴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该台乘客电梯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汉寿金豪汇洗浴有限公司予以立案。
【处理依据及结论】汉寿金豪汇洗浴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二百三十七中关于较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彭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砖瓦房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8日,汉寿县城管执法局规划监察大队巡查中发现彭某某在汉寿县辰阳街道辰阳北路589号住房后侧,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砖瓦房,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23年5月15日,汉寿县城管执法局联合辰阳街道依法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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